銀行如何防范P2P業務法律風險?

P2P網絡信貸平臺作為一種新型的民間借貸模式,使有資金并且有理財投資想法的個人,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個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個創新,P2P網絡信貸平臺加速了金融脫媒的步伐。近年來,得益于國內個人經營消費貸款以及個人投資理財的龐大市場需求,隨著客戶互聯網使用的普及和P2P平臺自身實力的加強,該行業呈“爆炸式增長”,平臺貸款年均增長率高達300%,截至2012年末,其線上融資余額已將近100億元。
一方面,P2P信貸平臺激活了民間資本,將社會大量沉淀資金利用起來,直接對接有資金需求的個人和企業,即為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也為客戶提供了增值保值服務,而公共網絡平臺的應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非法集資”和“非法經營”的民間借貸魔咒。但需注意的是, P2P信貸平臺的極速擴張也導致了其操作流程的不規范、監管缺失、擔保杠桿過高等一系列風險的凸顯。因此,放貸人血本無歸等惡性事件時有發生。為此,人民銀行日前下發了《網絡金融發展狀況調查問卷》,從P2P平臺的經營情況、業務模式、操作流程等方面著手進行調查,目的是全面摸底P2P信貸平臺的運作情況,使該行業逐漸“陽光化”。
事實上,因回報低、維護成本高等原因,銀行對小微企業的服務積極性一直不高。而P2P信貸模式的介入就有效地將小微企業客戶和個人資金客戶聯系起來,使銀行一方面可以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還通過收集客戶的信用信息來賺取中間服務費。由于自身業務的優勢,銀行提供P2P信貸平臺業務無論是從對客戶資料的審核上還是風險把控能力的監測上,都更優于普通的P2P信貸平臺。
那么,如果商業銀行提供P2P信貸平臺,將面臨哪些法律風險呢?筆者認為,其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P2P信貸平臺尚未被納入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應報銀監會批準。而P2P信貸平臺的經營范圍為金融中介,一般未納入商業銀行的公司章程。銀行對借款人資質真實性的審核難度大,銀行只提供居間服務,在業務開展中就應對借貸雙方如實報告借款的相關情況,并對借貸雙方的身份、資金進行核實。
如果銀行未能對借貸雙方資質審核清楚,一旦雙方產生資金損失糾紛,客戶就有可能轉而追究銀行的責任。實踐中,結合網絡平臺資金來源廣泛的特點,銀行對貸款人的資金來源查詢難度較大,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平臺洗錢的風險。網絡平臺的開放性也使客戶信息被泄露的風險增大,一旦銀行未能查明客戶信息泄露的原因,客戶很有可能要求銀行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借款人不歸還借款或放貸人不按合同約定提供借款,銀行可能因提供中介服務而承擔一定的聲譽風險。此外,銀行提供信用評級服務的,還需就信用評級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放貸人因信賴銀行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而放貸產生損失,可能以此來追究銀行的信用評級責任。
因此,如果銀行介入P2P信貸平臺業務,為借貸雙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話,筆者認為還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風險防范:銀行可通過修改自身章程報經銀監會批準,或通過以投資平臺設立子公司的方式來從事P2P信貸平臺業務,以突破現有銀行的經營范圍限制。銀行應加強對客戶資料真實性的審核力度,通過線下審核或線上線下結合的審核方式,明確客戶的資質情況,以避免因借款人的虛假信息而產生經濟損失的風險。銀行應通過要求客戶簽署承諾書的方式,將借貸人的行為納入反洗錢的監控范圍中。通過加強系統建設和操作管理,銀行應嚴格保守客戶的信息安全,并提升客戶自身的信息保護意識。從了解借款人和放貸人情況出發,銀行應為其建立風險等級模型或引入擔保機制,謹慎向風險較高的客戶推介借貸項目,以防止因客戶的不誠信行為而引發銀行的聲譽風險。銀行在提供信用評級服務時,可通過引入第三方評級方式來分散相關的風險。








